本报讯 7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在江苏省新沂市窑湾镇骆马湖畔设立巡回法庭,公开审理3起禁渔期非法电鱼案,对6名非法电鱼当事人进行集中审判。徐州市检察院、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农委、省骆马湖渔管办、新沂市公安局、新沂市农委等单位领导及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渔政执法人员、沿湖村(场)干部、渔民代表200余人参加旁听。
法庭上,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就胡某、李某年、李某文、孙某某、姚某某、李某胜等6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法庭依法提起刑事诉讼,指控6名被告人在明知骆马湖处于封湖禁渔期的情况下,仍采取电力捕捞的方法进行捕捞,分别非法捕捞渔获物2835.4公斤、90公斤和175.1公斤,其行为均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论处。
新沂市检察院就3起案件对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据相关事实和证据,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责令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和被告代理人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6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相关证据材料无任何异议,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经过合议庭合议,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认定6名被告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胡某、李某年有期徒刑1年6个月,没收电鱼器材,连带缴纳生态补偿金20415元;分别判处李某文、孙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和6个月,没收电鱼器材,连带缴纳生态补偿金1620元;判处姚某某、李某胜拘役4个月,没收电鱼器材,连带缴纳生态补偿金6120元。
公审结束后,省骆马湖渔政监督支队和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向旁听渔民进行了法律宣讲,阐述使用禁用渔具渔法捕捞的危害性及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提醒渔民群众不要以身试法,使现场渔(农)民受到了一次生动的说法教育,有效增强了渔民群众的守法生产意识。
当日下午,省骆马湖渔管办将6名被告缴纳的28155元生态补偿金作为替代性修复资金,全部用于购买苗种回放湖区,共放流鳙鱼夏花1092公斤,计160余万尾。公检法机关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及渔民代表共同见证和参与了渔业资源恢复性司法补偿放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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