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江苏省海洋渔政监督支队执法船在连云港海州湾渔场例行巡查时,发现鲁某渔养79226船正在111/5渔区进行单拖网作业,随即进行登临检查。经查,该船为养殖船,所使用拖网网目尺寸经测量不到10毫米。因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该案目前移送江苏海警进一步调查处理。
该船有哪些违法行为呢?
1、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
《渔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从事海洋捕捞,必须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由相应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作为养殖船,其不具备《物权法》所保护的捕捞权,其在侵害国家捕捞许可管理秩序的同时,也侵害了广大合法捕捞权人的权益。
2、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依据《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1号),江苏以东黄海、东海海域拖网休渔时间自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涉案渔船从事单拖网作业,违反了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具有很大的负面作用。
3、违反关于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
为保护沿海水产资源,国务院于1955年发布命令,在渤海、黄海、东海设立机轮底拖网渔业禁渔区,在禁渔区线内侧禁止“备有螺旋推进器的渔轮拖曳网具以捕捞底层水产动物的渔业(不包括机帆船渔业)”。涉案渔船实施捕捞位置恰好在该禁渔区内。
4、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为了降低幼鱼起水的可能性,国家及各省在制定禁用渔具目录的同时,对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实施最小网目尺寸制度,根据《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1号),单拖网(单船有翼单囊拖网)的最小网目尺寸为54毫米,而涉案渔船实测网目尺寸不到10毫米,严重偏离标准。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中,当事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进行捕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追诉标准,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