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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实行古树名木三级保护制度
发布日期:2018-05-03 08:04:00  浏览次数:29

  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对树龄100年以上的古木及珍贵、稀有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名木实行三级保护制度。

  《办法》规定,名木和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古树名木认定公布后,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保护标志和必要的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办法》明确,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或者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行为的,以及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因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或未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山东还鼓励社会力量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根据保护级别、捐资数额、地理位置等情况,可以约定捐资人、认养人在一定期限内署名、冠名并进行相应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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