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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新园林绿化条例
发布日期:2013-02-27 08:52:59  浏览次数:32

 

  “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建设面积30%;新建居住区绿地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要配套建社区公园。”记者昨日从深圳市法制办获悉,由市城管局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稿)》(以下简称《条例》)已送该办审查,条例将改变过去多头管理格局,突显“大园林绿化”理念。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园林绿化项目

  市城管局表示,现行的《深圳市经济特区城市园林条例》和《深圳市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分别是1995年和1994年颁布实施的,但均为特区立法,在特区范围未扩大之前,仅适用于特区内。而原特区外的公共绿地由区、街道、社区进行管理,因这些部门无专门的绿化管理机构和专业人才,导致原特区内外绿化标准、绿化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影响特区一体化发展。

  另一方面,特区的发展面临着土地资源严重短缺的制约,各类生产、生活用地挤占、侵占园林绿化用地的现象仍然较严重。这些需要通过立法加强对园林绿化成果以及园林绿化用地的保护。

  “与以往不同,此次立法突显"大园林绿化"的理念,改变过去多头管理格局。”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还将鼓励社会投入参与城市绿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或者助资兴建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的园林绿化项目,捐资认养树木、绿地和园林。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享有所捐资认养的树木、绿地和园林一定期限的冠名权,但其投资建设的园林移交政府管理并确定为市政园林的,其产权归政府所有。”

  屋顶绿化可按比例折抵绿地面积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项目的绿化标准在此前的规定中,都因标准过高而难以执行,导致立法流于形式。此次则对部分绿化标准进行了调整。

  一方面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其中,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科教文卫体等公共设施的绿地率(即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5%;居住小区的不低于30%;宾馆、商业、商住等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设施,不低于20%;工业园区、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储设施,不低于20%;经环境保护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而新建居住区绿地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应当规划建设社区公园,绿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应当规划建设综合性公园。凡是配套绿化工程的绿地率未达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补建,按照所缺建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

  另一方面则规定了立体绿化折抵绿地面积。鼓励通过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新方式提高绿化标准,规定在城市更新和旧城改造项目中,绿地率确实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面积可按25%折抵绿地面积。

  擅自砍伐古树名木致死罚20万元

  《条例》的另一亮点就是增加了对“树龄在百年以上、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树种特别珍贵和稀有,或者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的保护。除了要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档、立牌,还规定了对古树名木的特殊保护措施,树冠边缘外3米为控制保护范围,树干边缘外5米范围应当设置保护措施。

  其中,擅自修剪、迁移古树名木的,处5万元罚款;擅自砍伐、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处20万元罚款;养护责任人未及时报告古树名木濒危或者死亡情况的,处5000元罚款。

  而对于其他树木的修剪、迁移、砍伐也从严管理,规定迁移或者砍伐胸径25厘米以上(含25厘米)的树木超过100株(含100株)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经批准的,迁移、砍伐树木的单位还应缴纳绿化补偿费。而未经批准迁移树木的,将按每株处1000元罚款;未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则每株处3000元罚款。

  此外,《条例》还借鉴北京等地经验,建立了公示制度,引入了社会监督。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向社会公示,涉及行政许可的还应当将行政许可批文在现场公示,便于群众及时监督,有效防止滥砍滥伐和滥占绿地的行为。

  新规

  闲置国有储备用地需进行绿化

  《条例》规定,国有储备用地和半年以上未开发的待建地,应当进行绿化建设,不得闲置。未进行绿化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相关绿化建设责任人限期进行绿化,否则按未绿化土地面积处每平方米500元罚款;逾期不绿化的,安排绿化施工企业代为绿化,费用由相关绿化建设责任人承担。

  市政园林和单位附属园林不得收门票

  《条例》规定,市政园林和单位附属园林不得向游人收取门票费用。经营性园林可以向游人收取基本门票费和主体游览设施以外的单项游乐项目入场费,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收费园林应对“身高1.4米或者6周岁以下的儿童(专为儿童所设立的游乐项目除外);年龄60周岁以上的老人;残疾人士”减免收费。不按规定收费或者减免收费的,没收非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

  八类损害园林绿化行为将罚500元

  “损坏绿化设施、花草树木,破坏环境卫生;狩猎、捕鸟,伤害园内观赏动物,放生动物,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采石取土、填埋废弃物、堆放物料、排放烟尘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排放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用火、燃放鞭炮或者施放孔明灯等易燃物品;不在指定地点露营、野炊、垂钓、烧烤、放风筝、游泳、攀爬、溜冰、滚轴滑、骑自行车、滑板车及球类运动等;赌博、斗殴、乞讨,进行封建迷信和色情活动;擅自摆摊设点,未经许可贩卖物品、出租游憩器具、派发宣传品或其他营利行为,悬挂粘贴或者发放广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等八类被列为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如有发生,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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