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条例规定南京可以编制片区规划。片区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值得一提的是,还明确了老城和新区的关系。要求严格控制老城区发展规模、建设容量和建设高度,新建项目应当逐步向新区转移,相关产业按照类别向园区集中。
与之前条例不同,此次条例强调了规划监督 。对于影响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建设项目的审批,设置了更为严格的程序。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专项规划研究并组织专家论证,公示后报市政府同意,包括: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景观视廊的;位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的;位于风景名胜区及其协调区内对城市景观构成重大影响的;位于城市中心、主干道两侧、城市广场周边,单幢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或者高层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属于省、市级大型公共建筑的。
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此外,条例还明确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确需改变的,要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属于部分改变用途的,要在满足建筑安全、环保等要求下,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统一后,才能报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