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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任何单位个人移植树木必须申请
发布日期:2012-09-26 09:54:51  浏览次数:42

    9月24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关于《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草案)》、《江苏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了关于《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同时,大会还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全省社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的说明等。

    昨天,《南京市老山景区保护条例》、《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提交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查批准。其中,《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中对城市建设中大树的大修剪、移植、砍伐进行了明确规定。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修剪、移植或者砍伐。需要大修剪、移植树木的必须要进行申请。树木移植后一年内未成活的,申请人应当在第一个绿化季节补植。

    四种情况可申请移植树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严格控制对城市树木的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明确有四种情况可以申请大修剪和移植,分别是:因城市公共基础建设需要的;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的;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等。

    申请移植、砍伐十棵以上或者胸径八十厘米以上的行道树或者居住区树木的,还应当提交当地相关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申请批准后,树木也不是想移哪里都可以,条例规定,经批准移植树木的,申请人应当移植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绿地,并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树木移植后一年内未成活的,申请人应当在第一个绿化季节补植。

    古树严禁砍伐或擅自移植

    古树名木是城市历史的见证者。《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中加强了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古树名木的生长,禁止砍伐或擅自移植、大修剪古树名木。除了抢险救灾外,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大修剪、移植古树名木以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牌上应当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以及监督电话等。

    市区中已建成的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为永久性绿地,报人大常委会备案后,并向社会公布。永久性绿地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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