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对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制度,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再审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了上述新规。
今年5月底,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时,对湿地保护体制做出原则性规定。全市湿地按照生态功能的重要程度划分,分为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其中,重要湿地即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引表示,法制委员会认为,分级分类保护名录管理,是有效的湿地保护方式。依据“分级分类保护”原则和“名录管理”原则,二审稿将北京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市级湿地和区县级湿地;湿地名录一方面明确湿地名称、类型、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另一方面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
此前,一些专家学者屡次呼吁,项目审批应设置湿地保护前置条件,例如占用湿地的项目,没有立项资格。但一审稿没采用这一观点,仅规定,“在建设项目审批中,做好重要湿地的避让保护工作”。
张引表示,为实现北京湿地面积不减少的目标,必须实行最严格的湿地保护制度。据此,二审稿将湿地保护设为前置条件,严明所有建设项目一旦占用湿地,规划行政部门不予批准立项。
此外,二审稿还明确,湿地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