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安徽省肥西县骆大爷在儿子生活的杭州遇车祸身亡。老人在杭州已经生活数年,仅因未办理暂住证,保险理赔便按农村标准赔偿,与城镇标准相差40余万元。
因为户籍差别导致的“同命不同价”问题,是城乡二元体制下对社会公平的极大伤害。与以前相比,现在执行的规定:农村户口的受害者,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适用城镇赔偿标准。这无疑是一个进步。
但是,这一规定虽然提高了进城农民的赔偿可得,但是,就本质而言,它依旧坚持城乡两种赔偿标准,依旧认可城乡居民生命价值在司法赔偿实践中的不平等。具体到杭州这起案子而言,表面上看是因一张暂住证导致的赔偿差别,实则仍是城乡二元户籍下“同命不同价”的结果。
“同命不同价”有悖社会公平,必须尽快破除。只有从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入手,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才能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每一位公民生命的尊严和价值都得到同等捍卫。(投稿邮箱:nmrbweipin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