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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决定》细化长江“十年禁捕” 全市禁捕河流达754条,切实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发布日期:2021-08-02 20:37:47  浏览次数:26
  7月30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即日起正式施行。《决定》规定,全市禁捕河流达754条,以此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市农业农村委副主任杨宏介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重庆水生生物保护区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行全面禁捕,全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自今年1月1日起实行十年禁捕。通过分类实施、梯次推进,5342艘渔船、10489名渔民全部退捕上岸,有就业意愿的7737人全部转产就业,符合参保条件的10419人全部参加养老保险,455名困难渔民全部纳入低保。目前,全市非法捕捞得到有效遏制,禁捕管理秩序稳中向好,江河水面基本实现“四清四无”,长江禁捕退捕工作取得阶段性重要成效。

  为进一步确保禁捕工作顺利开展,重庆决定通过地方立法完善制度体系,对法律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补充。新实施的《决定》共十三条,其首要重点是划定了禁捕区域,主要包括6个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5条长江重要支流(嘉陵江、乌江、渠江、涪江、酉水)和8条重点河流(小江、大宁河、梅溪河、汤溪河、草堂河,綦江、御临河、塘河重庆段),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禁捕的其他水域。据统计,全市禁捕河流达754条,总长度1.8万公里,切实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同时,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禁捕区域,遵守禁捕工作相关规定,《决定》要求,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应区域设立禁捕标识牌。

  其次是明确禁捕措施。《决定》明确指出,禁捕期限内所有禁捕区域都禁止全面生产性捕捞。同时,为在全社会营造“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良好氛围,《决定》从各个环节着手,完善了相关规定。比如,禁止收购、加工、销售、运输、食用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禁止以野生鱼等名义对经营渔获物及其制品进行虚假宣传;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船港的“三无”船舶在禁捕区域航行或者停泊。

  此外,禁捕措施也对休闲垂钓进行了规定:水生生物保护区外的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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