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从省农业农村厅获悉,自今年8月1日起,山东将实施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列入黑名单的渔船管理期为3年,管理期内不予办理更新改造手续;不予受理赴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申请;不予转报其所属公司远洋渔业作业项目申请;扣除当年度100%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不得参与海上科研调查、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参与政府及军事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此外,列入黑名单违规渔船所属企业、渔船所有人、渔船经营人管理期内不得享受各项惠渔政策,不予受理其各类涉渔项目(含建造和购置渔船)申请。同时,渔船及所属企业、企业负责人、渔船所有人、渔船经营人、船长的行政处罚信息,将作为失信记录通报相关部门。
根据《山东省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在山东省注册登记或者船舶实际经营人为我省籍,从事渔业生产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如有1年内因违法被立案查处累计达到3次(含)以上或伏季休渔期间违法被立案查处2次(含)以上的;未依法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擅自捕捞,情节严重的;非法买卖、出租、转让或借用渔业船舶证书证件,或者涂改(抹)、套用或伪造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证书或电子身份标识的;造成较大以上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事故后逃逸,或造成重大渔事纠纷负主要责任的等十三种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
自《山东省列入黑名单渔船通知书》下达之日起算的3年管理期内,未发现违规渔船黑名单列入条件之行为的,自到期之日起自动解除,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按规定将黑名单渔船所属企业、企业负责人、船舶所有人及船舶经营人信息在失信单位名单中删除。管理期内再次发现违规渔船黑名单列入条件之行为的,管理期重新计算。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对查处的违规渔船,必须在《渔业捕捞许可证》违规记录栏中载明,按规定录入《山东省渔政执法信息管理系统》。对列入黑名单的渔船,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监管,每半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渔业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规定,对应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而未列入、不应列入违规渔船黑名单而列入、未到期提前解除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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