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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印发通知要求防止境外疫情经远洋渔船输入国内
发布日期:2021-08-03 08:37:04  浏览次数:17

  本网讯 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远洋渔船防范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视海上疫情风险防控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坚决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要求,建立健全防控机制,严格落实防控责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采取精准有效措施,尽快补齐短板弱项,坚决防止境外疫情经远洋渔船输入国内。 

  《通知》指出,要建立健全远洋渔船输入疫情风险防控机制。一是建立健全远洋渔船回国提前申报制度。对确需回国的远洋渔船,实行远洋渔船回国提前申报制度,相关渔船应至少提前7天向本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各地应及时掌握海上渔船生产航行动态和船员健康状况,提前做好回港渔船的防疫安排。二是建立健全远洋渔船定点停靠上岸检查制度。各地应指定远洋渔船定点停靠港口,每省(区、市)指定2-3个,港口名单于4月15日前向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报备。到港远洋渔船实行定点停靠、定点上岸,并按要求接受有关部门的港口检查和检验检疫。三是建立健全远洋渔船船员动态每日报告制度。各地应每日统计所辖远洋渔船动态和船员身体状况,分别统计海上生产渔船、计划回国渔船、国内停港渔船以及船员人数和身体状况,自4月15日起每日向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报告。 

  《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远洋渔船输入疫情风险防控措施。一是确保出境远洋船员身体健康。远洋渔船出境前,相关远洋渔业企业应对所有上船船员安排身体检查,确保身体健康。同时,确保船上配备足够的口罩、手套、护目镜、清洁消毒和常备药品等防疫物资,有条件的安排一名随船医护人员,确保可以及时应对疫情突发事件。二是严格加强海上渔船疫情源头防控。远洋渔业企业应合理安排航行、生产、转载、靠港计划,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坚决防止海上输入性疫情发生。确需进行海上补给、转运、靠港的,应充分做好防护应对措施,尽量避免与外部人员直接接触;确需进行船员轮换的,要按规定做好健康检查和隔离;遇到相应区域渔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或派遣观察员的,应要求对方做好健康检查和防护措施。三是从严开展回国到港渔船船员检测隔离。远洋渔船按规定申报回国后,应到指定港口停靠。船上人员应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相关通知要求接受海关、边检等有关部门的检验检疫,并按港口所在地防控要求实施集中科学观察和病毒检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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