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3月28日消息 今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在一起房屋租赁纠纷中,双方没有通过手写签字的方式签订纸质房屋租赁协议,而是通过微信达成协议。济南中院终审判决认为双方通过微信达成的租赁协议有效。
去年5月,一家酒店的法定代表人王某通过微信向刘某发送房屋租赁协议,刘某确认收到,口头表示对该协议的认可并向王某支付5000元租赁押金。
去年6月,酒店向刘某出具了5千元押金收据,当月中旬,刘某代酒店向供电公司缴纳了5万元电费,双方约定以此电费抵5万元租金,酒店出具了相关收据。
去年7月19日,酒店向刘某退还5000元押金。7月31日,刘某以“(酒店)不跟我签订书面租赁协议,给我的经营造成极大风险”为由,委托律师向酒店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与酒店的租赁关系。
对于这起纠纷,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未通过手写签字的方式签订纸质房屋租赁协议,但刘某在2021年5月25日收到王某通过微信向其发送的房屋租赁协议后,口头表示对该协议的认可,并以向酒店支付5千元押金和5万元租金的行为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王某向刘某通过微信发送的房屋租赁协议有效。
在刘某的上诉中,近日,济南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双方通过微信达成的租赁协议有效,刘某单方面提前解约于法无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