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出现“家庭农场”概念。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人日前解释说,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的概念出现在中央一号文件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以确认,绝对是个好讯号。因为这将有效节省和解放农村劳动力,能够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劳动力流动与转移,从而加速实现农业现代化步伐。
但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决不是一件小事件,不可等闲视之。笔者认为,“家庭农场”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与发展,应本着循序渐进原则,不能盲目冒进。即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须有其前提或基础。首先,农村生产力要达到一定水平,确保多数农民可以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不然,任何一个农户,都会争着实施“家庭农场”,从而将“家庭农场”的优势抵消。其次,涉及“家庭农场”这一经营主体的经济风险规避问题,包括其能否获得有关农产品的对称信息,而不致谷贱伤农、菜贱伤农,有投入无回报。一言以蔽之,“家庭农场”必须可以成为一个独立自在的经营主体,没有生产经营上的任何风险,能够端上来自农业的“铁饭碗”,顺畅参与市场经济或商品经营。第三,是城市对农村劳动力的接纳,包括医疗、社保、子女教育等等。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关乎“三农”的文章,我们必须做好。否则,就会造成城乡割裂、城乡一体化畸形,所有关乎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愿景,都不过是一纸空文,使得经济社会的发展总是涉嫌对“三农”侵占与掠夺。
给“三农”一个恰当的地位,本质上是对农民权益的保护。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也概莫能外。没有农民生活质量或幸福指数的普遍提升及其权益的有效保护,“家庭农场”绝难产生、存在并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