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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改革创新增强农村发展活力
发布日期:2013-02-25 15:40:21  浏览次数:27


  新世纪以来第10个中央指导“三农”工作的一号文件如期公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哪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新政策、新举措?对于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创新作出了哪些新部署?将对我国农业农村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洪远、中国供销合作经济学会秘书长程庆新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对此进行了解读。


  增加农民种粮收益,让农业获得合理利润


  2012年,我国粮食总产量达11791亿斤,实现了历史罕见的“九连增”,创造了连续6年过万亿斤的新纪录。但是,粮食产需缺口仍然逐年扩大,粮食进口量创历史最高。一方面,包括土地租金和融资成本在内的农业生产成本快速增长,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不断攀升;另一方面,农业比较效益却在持续下降。


  宋洪远说,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继续“健全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这是因为,适应我国农业进入高投入、高成本、高风险阶段的要求,加大各渠道农业投入,是实现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一个重要政策保障。


  加大农业补贴力度,就是要按照增加总量、加强监管的要求,加快让农业获得合理利润,让主产区财力逐步达到全国或全省平均水平。“这是一个非常重要、明确的政策导向。让农业获得合理利润,使农民搞农业能够增加收益,让政府抓农业能够增强财力。”宋洪远说。


  同时,中央一号文件又强调要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在融资上,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在贷款上,又提出要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用集体林权、四荒地(荒山、荒漠、荒滩、荒地)使用权、农用生产设备作抵押。”宋洪远进一步分析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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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要注意把握政策界限


  宋洪远说,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既要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又要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独立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地)的准入和监管制度。


  宋洪远分析说,之所以出台这样一个政策,一方面是因为,目前我国缺乏社会资本进入农业领域的相关准入和监管制度,部分企业动机不纯,甚至有不少社会资本打着投资农业的旗号到农村圈地,事后又改变土地用途,造成了不少问题。“设定这项政策,就是要明确三点:首先资本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和水平,其次在拿到土地后是否真的在搞农业生产经营,同时参考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另一方面,并不是所有的农产品、所有的农业行业都适合企业化经营,这受到产业链长短、价值链宽窄影响,政策要鼓励和引导的是那些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而不是到农村圈地。


  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农业经营性组织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本身就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既包括公益性服务也要有经营性服务,是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有机整体。”程庆新说。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必须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一方面要着力培育新型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重点要解决的是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问题;另一方面要着力发展多元化的服务主体,重点要解决的是与农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社会化服务的问题,包括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所需要的各种类型的服务。


  程庆新认为,在各类服务主体中,供销合作社具有公益性和经营性双重特征,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发挥供销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既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也是供销合作社自身深化改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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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全土地确权登记制度,保障农民权益不受侵害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保护。在李国祥看来,土地确权是农村土地实现顺利流转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实现二者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


  李国祥指出,“三农”问题不能仅仅局限在农村解决,城乡一体化发展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在继续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要让一部分农民工市民化。这样,就有很多人十分关心市民化后的农业转移人口原承包的土地如何处理?是让市民化的农业转移人口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保留他们的土地承包权?显然,如果让转移农业人口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农民工很可能就不愿意市民化;反过来,农民变成城市居民了,也不能专心搞农业。如果通过确权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民化的农民转移人口可以把这个土地经营权转让出去,既可以获得租金收入,又有助于实现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因此,土地确权是一个前提。”


  李国祥分析指出,农村土地产权问题是制约目前农业农村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如何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基本框架下,把平均分散到每家每户的土地变为规模化经营方式,这既是一个难点,也是一个要点。“解决好这个问题就是要在依法、自愿、有偿的三项基本原则上,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流转。”


  李国祥表示,过去相关政策一直停留在原则性层面,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有效保障农民财产权利”,就是要在这一问题上有所突破,继续推进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真正做到在搞好规模经营的同时,保障农民权益不受侵害。


  在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方面,中央一号文件强调,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既是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需要,也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实现农民收入倍增目标的重要途径。”李国祥说,中央一号文件的相关表述及近期有关制度改革的大力推进,真正从制度层面增加了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当中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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