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荒地”大多属农村集体土地,如何确权没有统一具体政策
目前,各地对于农民开垦出的“四荒地”如何确权,还没有统一具体的政策。记者在安徽省滁州市采访时了解到,当地对于农民开垦出的河滩、荒地并不予确权发证,实际操作中依然由开垦的农民继续耕作。
滁州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大多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有的就算空闲,可能也有其他规划用途,不能因为有人开垦耕作了,就给予其确权发证。但是考虑到农民在开垦过程中也付出了劳动,所以在没有其他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当地提出了一个指导意见,不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但是可以仍由当事人耕作。
据了解,目前安徽的土地确权工作还没有进展到对四荒地进行确权,省一级也还没有出台相应指导政策,各地也只是按照各自情况进行试点。
记者了解到,在安徽,土地利用率相对较高,农民私自开垦荒地的情况相对较少。淮河岸边滩涂,会有人种植庄稼,水落则种,水涨前收,一般可以种一季,但是遇到洪涝灾情,淹了也就淹了,种植的农民也不会有太多计较。
但是,也有一些农民担心,如果对于自己开垦的荒地不进行确权登记,以后的利益如何来保证?自己种的地将来归谁,还能不能继续投入进行耕种?
对此,安徽省社科院副研究员顾辉表示,群众对于所开垦荒地确权发证的诉求可以理解,毕竟投入了时间、精力和金钱。如果没有权证的保障,对于开垦地的投入就可能打了水漂。尤其是今后每家每户的承包经营权都固定下来的时候,那些归属不确切的土地也有可能出现争抢的情况。
安徽省社科院农村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谢培秀坦言,目前各地对于土地确权工作都十分慎重,尤其是对于“四荒地”的权属问题,确实不应随意决策。如果简单操作,只要农民开垦荒地就给确权发证,其他的村民也会有意见,不符合公平原则。
谢培秀说,目前有种植荒地情况的,大多也有了较长时间,如果不确权发证继续由其耕种,同村村民大多也不会有意见,这属于民间约定俗成的一种情况,一般不会有冲突。但是对于可能导致的利益纠纷,也应当有警觉。
开荒地确权涉及群众利益,要慎重稳妥,不要搞“一刀切”
“对于农民开垦的荒滩、荒地要进行详细的区分,确定其性质,再决策其归属。”谢培秀提出,对于那些应该退耕还林的荒丘、开垦后改变河流走向会影响防洪安全的荒滩或者是农村集体预留用作其他规划的机动用地,开垦的话不符合政策法律、生态安全的情况,在土地确权过程中不仅不能够给予确权,还应当收归集体。
谢培秀说,而对于那些不属于已经预先进行规划的农村集体机动地,开垦后也不会造成生态危害的情况,可以考虑优先照顾开垦者的劳动,仍由其耕种,但是否给予确权发证,还需要进行详细论证。
“比如说,不能与其他利益方存在冲突,同时在村民议事会上,2/3以上的村民同意等。”谢培秀建议,最终决定的权力应当交给村民,按照村规民约,由村里协商解决。
顾辉表示,对于开荒地的确权涉及群众利益,理当慎之又慎。既要依照现有的法律政策,又要最大程度地兼顾群众诉求。如果最终收回群众自己开垦的土地,只要开垦行为不违背法律,应当给予合理范畴的补偿。
采访过程中,专家们都提到,对于农民开垦荒地的确权登记问题,切忌不加区分“一刀切”,执行一个政策,可能会影响农民积极性,也可能造成新的矛盾。出台指导性意见,由村民议事会协商解决,实现交权于民,是较好的解决方式。
延伸阅读
开荒地、河滩地确权属于其他方式承包
土地确权登记主要解决家庭承包土地问题
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中央提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随后,中央要求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并开展试点。2013年,中央明确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又进一步强调这项工作。应该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以及完善农村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做好此项工作意义重大。
按照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方式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对两种承包的登记、确认程序均有不同。家庭承包方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登记,其他承包方式要依当事人申请登记。这次中央提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主要是妥善解决家庭承包地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于开荒地、河滩地的确权,主要涉及其他方式承包。由于开荒地、河滩地的形成和利用区域间差异较大、情况复杂,其确权宜按照地方负责的原则,由各地根据实际探索开展。下一步,将结合各地试点情况,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指导各地开展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农业部经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