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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给互联网金融“号脉”
发布日期:2015-03-29 00:00:00  浏览次数:17

  编者按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平台上的金融业务呈爆炸式增长,网络支付、虚拟货币等金融工具日趋成熟,网上银行、金融网贷、P2P网贷、众筹、网络理财、网络保险产品等金融业务也日趋活跃。

  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2014年度中国银行业服务改进情况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末,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总数达到21.71万个,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数达到9.09亿户,网上银行交易总额达1248.93万亿元,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89.6万亿元。

  机遇与风险并存。从江苏省苏州中院近期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所涉法律风险开展专项调研发现,一些案件已经暴露出互联网金融领域快速发展过程中可能隐含的法律风险。

  诚信不足 潜在还贷风险大

  肖某是交通银行沃德e贷网上银行业务的签约客户之一。2012年5月15日,肖某通过个人网银系统向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到期后,肖某仅归还了百余元本金,其余本息均未归还,随后就玩起了失踪。与肖某情况类似的还有刘某等人。经过多次催讨未果,银行遂诉至法院。

  据了解,在这类案件中,法院的判决都是支持银行的诉求,但是否能够追回欠款还是个未知数。“互联网金融行业所产生的纠纷具有纠纷无形化、主体多样化、边界模糊化等新特点,导致在民事诉讼中出现管辖不确定、当事人(借款人)信息不完整以及举证难、保全难、执行难等问题。”主审刘法官说。

  近年来,各大金融机构在积极发展网上银行业务的同时,均在加紧研发和推广各类线上融资贷款,力推金融网贷模式,争取扩大客户面。同时,网络支付、虚拟货币、金融网贷、P2P网贷、众筹、网络理财、网络保险产品等模式也在蓬勃发展中。

  而对非金融机构来说,众多互联网企业向公众提供的金融服务,也已从简单的网络支付逐渐渗透到了转账汇款、小额信贷、现金管理、资产管理、供应链金融、基金和保险代销等银行核心业务领域。

  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思萱认为,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业务都与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挂钩,征信体系的完善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以信用为基础的风险管理环节在其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

  事实上,金融领域的大部分涉诉纠纷都与信用问题息息相关,究其原因,还是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对于不诚实守信行为的代价不够明确,从而导致部分个人或企业对此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真假难辨 警惕犯罪新面具

  由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企业准入标准、运作方式的合法性、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等方面,尚无详细明确的法律规范,也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容易游走于法律盲区和监管漏洞之间。

  据刘思萱介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导致对一些经营行为性质的界定尚不清晰,对一些没有先例的金融创新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监管部门都会积极关注但不会轻易干预。

  作为一项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也被一些犯罪分子盯上,意图利用当前的灰色地带,将虚假包装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作为非法敛财的工具。他们往往披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外衣,开展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

  2011年12月,沈某、饶某、郑某、张某以苏州联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百家和网站为平台,在全国各地发展加盟商家、会员,并以会员在加盟商家处消费、加盟商家上缴推广费给公司、公司向会员返利的模式运营该网站。

  2012年2月18日至5月25日期间,沈某等人在加盟商家放大本金十倍生成无实物消费的交易单,并以日利率1.4%的高额返现形式等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客户注册成为百家和网站的会员,在公司经营期间吸收资金4.2亿余元人民币。法院最终以沈某等4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判处4人五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类似的犯罪手段在新类型的非法传销活动中也有出现,增加了有关部门的查处难度,也让普通消费者一时真假难辨,容易上当受骗。”苏州中院刑二庭辛法官介绍说,苏州法院近期审理的传销类案件中,许多都是打着“金融类产品”的旗号骗取钱财。

  管理不严 风险防范水平低

  互联网金融行业作为新兴行业,许多新公司在快速扩张期,相应的管理和配套机制虚位,极易出现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传统金融机构常见的经营风险,而互联网金融跨区域、跨行业的特点,使上述风险会被无限放大。因此,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核心环节。

  据资料显示,截至2014年8月,国内P2P平台公司已经达到1600多家。但自2013年下半年以来,各地P2P借贷平台频现跑路、倒闭等负面消息,原本受到投资者钟爱的P2P网贷一时间风雨飘摇。

  “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片面追求业务拓展和盈利能力,采用了一些有争议、高风险的交易模式,也未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交易分析报告等制度,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同时也给广大参与者依法维权带来困难。”苏州中院民二庭俞法官说。

  通过调研,苏州中院发现互联网金融行业在自身快速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和潜在法律风险:

  一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电子化、无纸化的特点,导致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借款合同、证明借贷关系履行的证据放款凭证等均无书面凭证,而互联网金融企业往往没有建立完善的证据保留机制,容易导致产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建立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大量投资者资金沉淀在平台账户,存在资金被挪动甚至携款跑路的风险。

  三是有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不注重内部管理,信息安全水平较低,存在个人隐私泄露风险。此外,互联网金融企业处于开放式的网络通信中,导致其网络容易受到计算机病毒以及网络黑客攻击,存在一定的技术风险和网络安全风险。

  名词解释

  所谓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网络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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