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瑶
4月的海南,春意盎然。14辆旅游巴士载着澄迈县欣才学校的师生们奔行在春游的途中。然而,就在这鲜花盛开的乡间道路上,在孩子们的欢歌笑语中,其中一辆旅游巴士突然发生侧翻,当场造成8名学生死亡、32名师生受伤。
海南省教育厅当晚向全省教育系统下发了《关于加强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3天后,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欣才学校校长和投资人、出事大巴所属的汽车租赁公司的负责人,以及涉嫌交通肇事罪的驾驶人被刑事拘留。
海南方面对此事的反应不可谓不迅速,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措施不可谓不严厉。的确,8个稚嫩鲜活的生命就这样瞬间消逝在奔向春天的原野上,无论对家庭还是对社会,这痛实在太惨烈,太难以承受,人们的震惊和悲伤太需要一个方式加以抚慰,质疑和批判太需要一个出口加以宣泄。于是,组织学生出游的校长被架到了刑事问责的前台,集体春游的审批门槛被进一步抬高,可是,这样的追责和整治思路真的是理性的么?
让我们首先对法律责任做一个厘清。据目前的调查结果,引起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车辆转弯时超速导致侧翻,驾驶员的交通肇事当无疑义。校长是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拘的,根据我国刑法第134条,要构成这一罪名必须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即该违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须有直接因果关系。而对学校来说,且不论组织学生春游算不算刑法上的“生产、作业”行为,可以明确的是春游活动本身绝不是发生车祸的直接原因,学校租用的是正规公司的旅游巴士,车辆没有超载,驾驶员也具有准驾资格,要说学校有“过错”,就是没有按照教育部门规定进行报批。一定要对校长追责,那也应当是行政问责,动用刑事强制措施实在有过度追责、粗暴追责之嫌。法律是严肃的,不能只是为了快速平抑人们的愤怒情绪就肆意模糊刑法的边界。从另一个角度讲,在当下,对“绝对安全”的强调已如“魔咒”般为孩子们画地为牢,集体户外活动已经少之又少,在这样的情况下,欣才学校的校长还敢于组织586个孩子乘坐14辆大巴车进行一次上百公里的远足春游,其勇气令人钦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