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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制度创新
发布日期:2014-04-23 09:34:00  浏览次数:29

  刘强

  日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39.1亿元,支持开展抗灾保春管促春播工作,农业部、财政部已经将冬小麦“一喷三防”、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等4项政策的指导意见和通知下发,与往年相比,今年春耕生产补助政策的特点之一就是补助对象明确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倾斜。与此同时,各相关部门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也已经逐步开展起了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全社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氛围已经开始形成。但由于目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尚处于探索期,措施之间的联动性尚不明显。因此,以创新的理念构建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制度体系是十分必要的,这个制度体系应该包括政策支持、财政支持、社会支持等诸多方面,应该体现全面、实用、良性互动的特质,惟如此,才能使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稳定、持续和长效的制度体系。

  制定好政策是构建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度体系的先决条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代表着我国未来农业经营的方向,其重要意义至少有二:是未来经营农业特别是种粮的主体力量,要用其来解决未来谁来种地的问题;是建设现代农业的主体力量,能解决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问题。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2月,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安徽、浙江、重庆等9个省(市)也下发了指导家庭农场发展的文件,一些县市成立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中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联系会议制度等相应的扶持服务机构。国家层面已经有了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框架性政策,但有些环节还需要细化,包括出台专门针对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的扶持政策,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和内涵、认定标准、发展目标、推进措施等。

  财政支持是构建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度体系的保障前提。当然,此处的财政是“大财政”的概念,既包括财政补贴、项目资金安排等“纯财政”内容,也包括了金融、保险、税收等广义的“钱的概念”。既然是钱的概念,就来不得半点虚幻和模糊不清,比如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多少?支持在什么环节?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新型主体应该如何区别对待?新增农业补贴要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怎么倾斜?倾斜多少等等?这些都有待于进一步细化。2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在金融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细化和落实上做了有益的尝试。各部门和各地类似的做法还可以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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